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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单证员考试:卖方交货品质和数量确定

2011单证员考试:卖方交货品位和数目确定

买卖两边订立合约后,按照合约规定的品位、数目和包装等条件交货是卖方的基本义务。但如何确定卖方交货品位、数目是不是切合合约规定则关于合约中的商品检验条目。在国际商业中,关于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凡有以下3种规定方法:

1. 以装船的品位数目为准(Shipped Quality and Quantity as Final) 这就是凡是所说的的离岸品位、离岸数目。按此规定,货物在装运前由装运港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品位数目检证验书(Ceritficate of Quality and Quantity),该证书将作为决议该批交货品位和数目的最后依据,买方一般无权对交货的品位和数目提出异议。

2. 以到岸品位和数目为准(Landed Quality and Quantity as Final) 即在货物达到目的港卸货后由目的地检验机构举行检验,以该检验机构出具的品位和数目检证验书作为交货的品位和数目的最后依据。在如许规定的环境下,如证明品位和数目不切合约规定确属卖方责任,则卖方应负赔偿之责。

3. 以装运港的检证验书作为收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后买方有复验权。按照如许的规定,货物必须在装运前由装运港的检验机构举行检验,其检证验书作为卖方向银行收取货款时提交处理的单据之一。而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卸货后,买方有复验权,如经复验发明货物不切合约规定,并证明这种不符是在卖方交货时(即货物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时)就已存在,买方可以凭复证验书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

以上各类规定中,以资第三种最为常用,这种规定方法同时承认买卖两边所供给的检证验书。

4.别的几种规定方法。

(1)以出厂品位为准(Manufactures Quality as Final),即以货物颠末厂商自行检验经由过程的品位为基准。这种规定方法对制造厂有最为有帮助,以是除少量特殊货物外,买方一般不肯接纳这一规定。

(2)以货物达到目的地后的检验为准。当买方的营业所地点地点和货物的出售地点在进口国度的远离海岸的地区时,按照习惯的作法,在事先报信卖方的环境下,买方可以要求将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延伸到货物的最后目的地。

(3)买方指派代表到出产厂和发货地监督出产和装货,以买方代表认可的质量和数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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